法务工期索赔系列:大陆法系下的同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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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务工期索赔系列的上篇文章 “国际工程同期延误索赔必须知道的三个School”,主要论述了同期延误的英国学派、苏格兰学派和美国学派。本篇则简要的介绍四个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的同期延误法律情况。


一、德国

关于业主和承包人因共同延误而造成损害的情况,德国联邦高等法院在其1993年1月14日的裁决中指出:

“如果对承包人和业主都设定了阻碍的原因,并且双方都对各自的阻碍负责,则由此发生的延误造成的损害必须根据相应的违约和因果关系进行分摊。承包人以及业主的行为是否造成以及多大程度造成损害这个问题,可以由法院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7节的“自由心证”来裁定。”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7条的措词如下:

“如果当事方之间就是否存在损害,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存在损害或补偿权益存在争议,法院将基于对所有情况的评估和和自由心证来决定该争议。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对一方提供的授权专家进行听证,必须由法院自行决定。”

因此,有德国律师评论认为,德国联邦高等法院在处理同期延误方面没有提供统一的指导。


二、法国

 法国法律没有一套既定的关于同期延误的规则及其对承包商延期权利的影响。然而,法国法院通常会通过在雇主造成的延误事件和承包商造成的延误事件之间分配拖延完成工程来解决这个问题。承包人将只收到延期合理分摊部分的延期。


三、意大利

 意大利法律对于同期延误没有非常直接明确的规定。在《意大利民法典》的一般规定中会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同期延误。《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合同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责,除非能够证明延误是由不可归因于其的理由决定的。承包人只对因其延误“直接和直接后果”造成的损害负责。因此,承包人不能对雇主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责任。

 在意大利法中,在下列情况下接受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分担业主和承包人之间责任的概念:

(1)   竣工截止日期到期但工作尚未完成;

(2)   情况是由可归因于业主和承包人的情况造成的;

(3)   没有一个诉讼当事人能够准确地证明对方当事人多大程度造成了工作完成延误。

 一般来说,当双方当事人的不履行导致完成工作的延误时,如果不能提供损害量化,法官可以进行按比例估价。只要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与损害有关的举证责任,这种情况就会发生。法官将避免量化各自的延误(和各自的后果),而对诉讼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比较和全面的评价,以评估其对工程完成的严重性和重要性。


四、日本法

     在日本没有特别的法规专门针对同期延误。在将《日本民法典》的原则适用于同期延误时,日本法院可能会考虑承包商的同期过错,以确定延误是否仅由业主造成。这可能会允许雇主要求赔偿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以及适用相对的疏忽原则,从而减少任何损害赔偿金。


五、结论

总体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同期延误,倾向于进行责任的比例分摊,或者由法官按照自由心证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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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建管第70期讲座纲要|工期延误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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